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2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樓(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迄今,而查,聲請人所犯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均非屬重罪,且無被害人或共犯,並無與人勾串之虞,而聲請人現今與家人同住於桃園縣平鎮市○○○街○○○號四樓,亦無逃亡之虞,聲請人現今痛思己過,悔不當初,家中並有老母尚待奉養,為此,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罪嫌,犯嫌重大,在審理中經二次通緝到案,顯有羈押必要,因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裁定羈押並自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查,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而聲請人現今與家人同住,無法以此推論其必無逃亡之虞。至於聲請人所述:伊有老母待養等語,縱然屬實,亦非可得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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