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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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25號原告 邱緯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文怡 、振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735號),惟被告羅文怡、振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3,5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