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信諒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外包裝袋肆只,驗餘淨重計壹陸點肆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信諒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259號、第2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按。上開案件中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粉末4包(驗餘淨重計16.46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紙附卷可考,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4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供參佐,是前開包裝袋4只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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