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定其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柏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就本院104年度簡字第407號確定判決聲請更定累犯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柏任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柏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聲字第2153號裁定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已於民國102年1月27日執行完畢;刑滿後復於103年8月20日,又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407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487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尚未執行完畢)。核該受刑人再犯罪情形與累犯之要件相符,係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分別以100年簡字第2784號、101年簡字第518號、101年簡字第2106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三月、五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15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並已於102年1月27日執行完畢。另再於103年8月20日,又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407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487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原確定判決未依法論以累犯,且所處之刑尚未執行完畢或經赦免,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法加重其刑後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