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 黄淑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7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4年7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久井 企業股份有│安泰商業銀│黄淑卿│104年6月30日│80,850元│AI0000000│││限公司 林作樞 │行臺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