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高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周梁 代理人 陳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並於10
4年7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84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4年7月10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郭宇祥 │臺南郵局│高斌實業股份│104年9月10│6,300元│C0000000│││││有限公司│日│││││││││││││││││││└──┴──────┴─────┴──────┴──────┴─────┴─────┘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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