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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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89號原告 廖昭賢
龍金鈺 孔峰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㈠廖昭賢部分: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陸仟壹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㈡龍金鈺部分: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伍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㈢孔峰濱部分: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貳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