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整字第5號聲請人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克剛 代理人 黃冠豪 律師
鄭涵雲 律師 黃韻如 律師 李怡芬 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僅繳納部分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聲請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億柒仟捌佰壹拾貳萬玖仟伍佰參拾元(即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仟元,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尚應繳納新臺幣肆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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