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38號聲請人 辜筱凌 相對人 陳展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家上易字第31號民事判決),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辜筱凌與相對人陳展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家上易字第3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40%;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於訴訟中預納之裁判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0,900元,而相對人應負擔40%,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360元(10,900元×40%=4,36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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