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安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首行起始處漏載「陳嘉安」,應予補充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均已載明裁定對象為受刑人陳嘉安,是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首行起始處未載受刑人之姓名「陳嘉安」,顯係脫漏,經補充記載後將使定應執行刑之對象更臻明確,並未影響原裁定之本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補充記載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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