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45號原告 林運發 即堅鼎企業社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03,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