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起訴狀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⒈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3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如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其訴。至原告於民國96年11月22日所提之書狀,經核並未就上開事項為補正,附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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