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IMPENG
(被告LEECHOON
(上列被告共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同指定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LIMPENGSOON、LEECHOONWAN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LIMPENGSOON、LEECHOONWAN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96年9月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著自民國96年1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