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丙○○律師
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