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92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北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21,9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新台幣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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