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94號原告嘉暉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勇義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 律師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緯 訴訟代理人 張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康翠真┌────────────────┬─────────────────┐│原告應補正事項│被告應補正事項│├────────────────┼─────────────────┤│㈠陳報「系爭五輛巴士係於何時完成│㈠陳報「系爭五輛巴士係於何時完成修││修繕並交付被告使用」,並提出相│繕並交付被告使用」,並請提出相關││關證據以資證明。│證據以資證明。││㈡原告於起訴前業已向被告催告請求│㈡就本院卷第11、14、16頁等5紙發票││給付修繕款項之相關證據。│是否已完成入帳、報繳營業稅程序。│││㈢查明系爭車輛係於何時發生「前檔玻│││璃漏水及邊窗漏水」之現象?│││㈣系爭車輛「前檔玻璃漏水及邊窗漏水│││」係屬於原告承攬修繕工作項目之證│││據。│└────────────────┴─────────────────┘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