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561號

原告中特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復禮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神奇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300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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