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64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被告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席代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9日以104年度重訴字第36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04年4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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