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調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調字第1200號
原   告 創義咖啡機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村
被   告  黃正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電話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原告雖陳報被告住所為
「臺北市○○區○○○路○段○○○號餐飲系R101」,惟此為
中華科技大學○○○區○○○○○路查詢頁面1紙在卷可佐
,是被告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0萬元以下應先行調
解事件,暫分調解案號),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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