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光漢 、黃吳麗
  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光漢等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312元,應繳裁
   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