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素娥 代理人 蔡千卉 律師保證人 潘浩仁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清山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曾慶富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呂亮毅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程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司執消債更12
5號函通知5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之半數(56.85﹪),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現為臨時工人,每小時薪資為新臺幣(下同)100元
,一周工作約4天,每月平均收入約為13,000元,有老闆潘○勇出具之任職證明,堪認為實在,爰以13,000元為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
㈡債務人陳稱:其有未成年之子張○程(00年生)須其扶養等
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學生證為證。審酌債務人之子尚未成年且仍在學,確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原應由債務人與前配偶平均分擔,惟債務人與前配偶原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離婚後並約定由前配偶負擔另名未成年之子之扶養義務,即債務人與其前配偶各扶養一子,又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僅負擔扶養費10,000元,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之標準,尚屬可採。此外,債務人主張其每月生活費用僅需10,375元,亦低於上開標準,應屬可採。依此,債務人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每月為20,375元(10375+10000=20375)。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及保單解約金,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4日、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12日陳報狀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936,000元(13000×72=936000),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467,00
0元(20695×72=0000000)已無賸餘,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333,072元(462672=333072),實足認已盡力清償,惟有履行不能之虞,就此,債務人徵得其配偶甲○○同意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該保證人係警察退伍,每月領有退休金26,000元,復無不良之金融信用,有公務人員退休證、退休金入帳存摺及財團法人聯合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附卷可憑,應可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雖收入不固定,惟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盡力清償且條件公允,復徵得有固定退休金收入之甲○○同意擔任保證人,足可確保其所提更生方案之履行,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陳永佳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4,626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2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60.82%││5.債務總金額:547,597元││6.清償總金額:333,072元││7.保證人:甲○○住屏東縣○○鎮○○路○○巷○弄○○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8.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9.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清償總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55,428│28.38%│1,313│94,536│││股份有限公司│││││├──┼────────┼─────┼─────┼──────┼─────┤│2│澳商澳盛銀行集團│102,766│18.77%│868│62,496│││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3│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11,182│20.3%│939│67,608│││有限公司│││││├──┼────────┼─────┼─────┼──────┼─────┤│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55,876│28.47%│1,317│94,824│││股份有限公司│││││├──┼────────┼─────┼─────┼──────┼─────┤│5│ 聖文森商榮昇 資產│22,345│4.08%│189│13,608│││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計││547,597│100%│4,626│333,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