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6號聲請人 江素鳳 相對人 林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78年12月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三)存續期間:自78年12月5日至79年12月4日。
(四)清償日期:79年12月4日。
(五)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六)違約金:逾期違約金照利息加貳分之壹計算。
(七)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月雲。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林月雲於78年1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並提出債權證明借據乙紙,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上開借款屆清償期後,債務人仍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債權證明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區○○○段│四小段│1-38│建│48│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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