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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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限制住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66號聲請人 賴明智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柏劭 律師
沈崇廉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明智解除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3,並改限制住居在苗栗縣○○鎮○○里○○路○○○○○號5樓。
理由
一、按法院對於刑事被告所採取限制住居、限制出境之處分,其目的在於確保被告能夠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亦即其重點在於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之居住自由。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一居所後,日後該刑事被告如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而需變更原限制住居之居所時,如已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且無違法院原裁定准予限制住居及其應遵守事項之意旨,並經法院審酌尚無不當時,即得予以准許。
二、本件被告即聲請人賴明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5日裁定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8樓之3而停止羈押,有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323號裁定在卷可參。嗣被告於同年5月7日具狀陳明原限制住居地址擬將出售,日後將居住在苗栗縣○○鎮○○里○○路○○○○○號5樓,請求准予變更限制住居地。從而,被告以前揭理由聲請准予變更限制住居地,本院核無不合,爰予准許,乃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鄭舜元
法官張文俊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