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黃張美華 訴訟代理人 黃翔鈴 被告 蕭妤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妤帆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168萬元,而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設定之系爭五筆土地價額(公告現值)合計為4,927,21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168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附表:
┌──────┬─────┬──────────┐││每平方公尺│面積(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系爭土地總面積×應││││有部分)│├──────┼─────┼──────────┤│126地號│2900元│151.03×3164/10000│├──────┼─────┼──────────┤│297地號│2900元│643.84×3164/10000│├──────┼─────┼──────────┤│298地號│2900元│578.9×3164/10000│├──────┼─────┼──────────┤│658地號│2900元│3519.53×3164/10000│││││├──────┼─────┼──────────┤│665地號│2900元│476.61×3164/10000│└──────┴─────┴──────────┘
1.土地面積合計:(151.03+643.84+578.9+3519.53+476.61)×3164/10000=1699.04
(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2.上開土地應有部分合計公告現值:
2900×1699.04=4,927,216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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