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懷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懷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懷祖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經法務部業於民國107年10月5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年10月9日以107年度聲字第301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另其因假釋前犯銀行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2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22661號函重新審核結果,仍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27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