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72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富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6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富裕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理由補充「被告江富裕前於民國10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6645、7288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5年5月8日緩起訴期滿,復於其後5年內之106年5月14日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竹簡字第95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及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檢察官就被告本件犯行逕行起訴,於法尚無不合」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經附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執行完畢後,竟不知悔改,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應予適度非難,另考量施用毒品乃以戕害自我身心為主,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警詢自述五專肄業)、生活狀況(警詢時自述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6245號被告江富裕男3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劉欣怡 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富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民國97年9月5日,以97年度訴字第
3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9月2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4814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於98年7月23日,以98年度訴字第4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9月10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32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2案件,復經臺北地院於99年10月13日以99年度聲字第23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於102年5月1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嗣於104年1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107年6月21日16時許,在新北市永和區之某友人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為警通知其於107年6月22日到場,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北巿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富裕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6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28331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檢察官林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