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佾瑞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佾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佾瑞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21日以106年度聲字第178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其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經法務部矯正署就其所犯各案重新審核結果,認其仍符合假釋要件,並由法務部於108年2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414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75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