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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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2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09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柏均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柏均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8年2月2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8年2月2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