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2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建銘 選任辯護人 楊曉菁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建銘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施建銘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羈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起執行羈押,至108年2月25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2月26日,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