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八號
原告甲○○
乙○○
(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志勇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普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一)原告甲○○部分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貳仟捌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二)原告乙○○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請分別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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