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51號聲請人 郭秀惠 代理人 陳嘉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5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正怡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870015│普通股│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