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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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76號原告 陳森智 被告 陳美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洪瑞隆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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