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5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68號原告 賴冠宇 兼法定代理人 賴宗福 原告 賴文貞 被告 曾俊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4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賴冠宇過失傷害致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以109年度交易字第1418號判決不受理,揆之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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