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旭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5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陳信旭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信旭及同案被告 丘沅生 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陳信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其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同案被告丘沅生被訴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勇松
法官曾正龍法官許筑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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