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99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99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姚宜姈
       陳秀卿
被   告  徐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
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 肆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陸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之利息,暨五個月內按月給付新
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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