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小字第46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蘇益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正本中原告欄「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記
載,應更正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原告名稱一欄,係屬明顯
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