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許智傑 被告 林鐙樑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鐙樑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包括被告林鐙樑在內之債務人共5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鐙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4,325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1,291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60,7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