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附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五九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丁○○丙○○(化名)戊○○己○○庚○○台南市警察局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江永廷住同上被上訴人辛○○住台灣省南投縣南投市○○路○○○號
壬○○住台灣省台南市○○路○段○○○號癸○○住同上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乙○○等誣告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六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原告甲○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四九號)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段景榕法官周煙平法官黃正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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