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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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乙○○兼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98年度執字第664號囑託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對原告所為強制執行程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6,627元(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2月17日士院木98司執字助勇字第92號執行命令扣押原告乙○○在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存款共146,6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鍾佳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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