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7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 律師被告丙○○
乙○○○○○○甲○○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6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