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6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胤茗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0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趙胤茗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 總毛 重參點 陸玖 公克,含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毀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翻拍照片8張」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及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甚鉅,卻仍持有第二級毒品,破壞社會秩序,影響個人身心健康,行為有所不當,惟念其持有毒品之時間甚短暫,亦未查獲其持以更犯他罪,所生危害尚在可控制範圍內,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所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時間,又被告自述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9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 梅錠 3包(毛重3.69公克),經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乙包之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71000395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證(見核交卷第11頁)。是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用以包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實難以完全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沒收銷燬,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用罄而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基股
107年度偵字第30471號被告趙胤茗男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居臺中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胤茗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22時許,在臺中市北區公園路之巨星KTV外,向不詳男子購買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錠3包(毛重共3.55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07年10月16日18時50分許,其與 張郢 (另案偵辦)搭乘由 賴傑炫 (另案偵辦)所駕駛之牌照號碼RBY-6395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西屯區黎明路與中清路交岔路口時,因右轉未開啟方向燈為警盤查,發現車內充滿愷他命味道,經賴傑炫、張郢、趙胤茗同意搜索後,當場扣得趙胤茗持有之梅錠3包及可可粉2包、小惡魔泡泡飲1包(可可粉及小惡魔泡泡飲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但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經送驗後,其中梅錠檢出內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胤茗於警詢及於本署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等可資佐證,且扣案之梅錠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該院107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上開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錠3包(毛重3.69公克、本署107年度安保字第1592號),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檢察官蔣志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文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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