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宸渝
李欣蓉鍾昌榮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5735號、偵緝字第1872號、第187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 廖慧婷 於辯論終結後,就被告涉犯毀損部分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瑞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