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50號聲請人 蕭文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82號給付扶養費事件之聲請人,爰依法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開庭錄音光碟。
三、經查:本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82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業於民國105年9月23日為一審裁定而終結,並於105年12月6日確定在案,聲請人於109年4月始提起本件聲請,顯已逾6個月之法定聲請期間。故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所定得許可交付之要件不符,而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念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