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1043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4年4月間起即將竊佔原告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3小段344地號、360-1地號及原告向訴外人 張英 租用之同小段346地號土地出租予 張建和 等8人,每月收取每人新台幣(以下同)2500元至3000元不等之不法益,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79條、第21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3小段344地號、360-
1地號及346地號3筆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原告480000元及自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自96年7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0000元;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佔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莊明達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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