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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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70號、97年度戒毒偵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1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強制戒治期滿釋放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
1月11日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被告持有陸續經查扣之海洛因5包(淨重0.44公克);海洛因1包(淨重0.20公克);海洛因1包(淨重0.24公克);海洛因1包(淨重0.67公克)均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1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法務部調查局95年10月2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法務部調查局95年12月1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法務部調查局95年
7月25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各l紙在卷可憑,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疑似海洛因白色粉末8包(重量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結果,均檢驗出含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證扣案之物確為第1級毒品無訛。依照前開說明,扣案之物均屬違禁物,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法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慕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附表:
┌──┬────┬─────┬────────┬─────┐│編號│品項│數量及重量│鑑驗報告│備註│├──┼────┼─────┼────────┼─────┤│1│海洛因│5包(合計│法務部調查局95年│96年度戒執││││淨重0.44公│11月19日調科壹字│一字第17號││││克)│第00000000000號│卷,第2頁│││││鑑定書││├──┼────┼─────┼────────┼─────┤│2│海洛因│1包(合計│法務部調查局95年│同上卷第10││││淨重0.20公│10月22日調科壹字│頁││││克)│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3│海洛因│1包(合計│法務部調查局95年│95年度毒偵││││淨重0.24公│12月15日調科壹字│字第1331號││││克)│第00000000000號│卷,第46頁│││││鑑定書││├──┼────┼─────┼────────┼─────┤│4│海洛因│1包(合計│法務部調查局95年│95年度毒偵││││淨重0.67公│7月25日調科壹字│字第1618卷││││克)│第000000000號鑑│,第52頁│││││定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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