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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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劉怡欣┌───────────────────────────────────────────────────────┐│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南華大學│彰化銀行大林分行│97年5月22日│21,000元│DR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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