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小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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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小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小上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註:上訴人誤提起抗告為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萬陸仟陸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不足新台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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