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684號
原 告 吳羽筑 (即 吳姿瑩 )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退還原告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1,4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000元,此
有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00元,應予返
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