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醫簡字第5號
原 告 蔡烈烈
被 告 郭湘南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街○○○號(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
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孫國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醫簡字第5號
原 告 蔡烈烈
被 告 郭湘南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街○○○號(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
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