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199號
原   告  王美雲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家榮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無效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陸仟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依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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