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199號
原 告 王美雲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家榮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無效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陸仟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依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懿庭